最近,中央辦公廳頒布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責任追究辦法》)。中央組織部同步印發(fā)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以下分別簡稱《有關事項報告辦法》、《“一報告兩評議”辦法》、《離任檢查辦法》)。在上述四項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jiān)督制度頒布實施之際,中央組織部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這次集中出臺的四項監(jiān)督制度相互銜接配套,初步構成事前要報告、事后要評議、離任要檢查、違規(guī)失責要追究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jiān)督體系。其中《責任追究辦法》列出了應當追究責任的39種主要情形,并規(guī)定了責任追究的處理措施。在談到如何保證四項監(jiān)督制度能夠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實時,中央組織部負責人表示,將推動各省(區(qū)、市)黨委組織部盡快開通網上舉報,健全完善全國組織系統(tǒng)信訪舉報、“12380”電話舉報和網上舉報“三位一體”的舉報網絡。
■關于責任追究
“帶病提拔”如何追責? 設立“倒查”機制
《責任追究辦法》設立了“帶病提拔”干部選拔任用過程“倒查”機制。規(guī)定領導干部因違紀違法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或者行政職務以上處分,且在其提拔任職前就有違紀違法行為的,組織人事部門必須對其選拔任用過程進行調查。其中,對本級黨委(黨組)管理的下一級黨政正職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過程,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直接進行調查。經調查核實,確實存在違反規(guī)定選拔任用干部問題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追究方式有哪些? 調離崗位至降職
按照《責任追究辦法》的規(guī)定,責任追究的方式有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兩種。組織處理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5種措施。紀律處分主要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作出。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影響期如何把握? 停職兩年不得提拔
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紀律處分的,執(zhí)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的影響期。同時受到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guī)定執(zhí)行。
■關于事后要評議
評議結果如何運用? 民意差要受處理
每年“一報告兩評議”工作結束后,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將及時向各地區(qū)、各單位反饋民主評議結果,并將民主評議結果作為考核評價各地區(qū)、各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重要依據。按照規(guī)定,對民主評議滿意度高、工作成績突出的地區(qū)和單位,上級組織人事部門要予以表揚;對民主評議滿意度明顯偏低、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經組織考核認定后,要按照《責任追究辦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負有責任的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干部的責任,并督促進行整改;對民主評議滿意度明顯偏低、干部群眾意見集中的干部,本級組織人事部門要對其選拔任用情況作出說明,并進行相應的教育和處理。
■關于事前要報告
哪些任免須報告? 提拔領導秘書要請示
一類是應當書面報告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經批復同意后方可進行的事項,包括越級提拔干部,機構變動或者主要領導成員已經明確即將離任時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干部等5種情況;另一類是作出決定前應當征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意見的事項,包括破格提拔干部,領導干部的近親屬在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系統(tǒng))內提拔任用或者在領導干部所在地區(qū)提拔擔任下一級領導職務,提拔任用領導干部的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被問責領導干部影響期滿擬重新任用等7種情況。
應報未報如何處理? 追究主要領導責任
《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規(guī)定,凡違反本辦法作出的干部任用決定,應當予以糾正,并按照規(guī)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敦熑巫肪哭k法》將此列為責任追究情形之一,明確對不按照規(guī)定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的,將追究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干部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關于離任要檢查
評議對離任者有何影響? 群眾不滿意不提拔
《離任檢查辦法》規(guī)定,離任檢查民主評議中,干部群眾對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總體評價“滿意”、“基本滿意”兩項比率合計不足三分之二,或者對其任職地區(qū)用人風氣總體評價“好”、“較好”兩項比率合計不足三分之二的,經組織考核認定,要對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采取相應的組織處理措施。其中擬提拔使用的,應當取消其提拔使用的資格。
發(fā)現嚴重違規(guī)如何處理? 先取消提拔資格
按照《離任檢查辦法》規(guī)定,檢查發(fā)現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任職期間存在嚴重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guī)定問題的,以及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要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屬實的,根據有關規(guī)定追究其責任,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對于擬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資格,再視情況作進一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