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與一家食品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從事食品包裝的工作,月薪為3000。但是小明僅僅上了一天班,次日就因為存在安全隱患,被相關部門責令關閉。因此公司不得不解除和小明的勞動合同。小明雖然同意離去,還是要求公司給予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但公司一口拒絕,理由是小明只是工作了一天,甚至還處于適應崗位階段,自然無權索要經濟補償。
點米君有話說
1、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小明有權要求其給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原因如下:
《勞動合同法》只要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xié)商,勞動者同意解除,用人單位便必須無條件地向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而不受勞動合同已經履行時間的長短、勞動者是否處于適應崗位階段限制。
本案中,小明雖然只在公司上了一天班,但并不能否認小明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公司主動與小明協(xié)商解除合同,小明表示同意,表明雙方已經達成一致,即小明已經具備獲取經濟補償的要件。更何況公司被有關部門責令關閉,是由于自身原因所致,與小明這一天的工作沒有任何牽連。
2、公司必須對你給予經濟補償。原因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該規(guī)定進一步表明勞動合同履行時間的長短,只與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的多少有關,不是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經濟補償依據。根據該規(guī)定明確的經濟補償的計算方式,你上一天班,當屬“不滿六個月”的情形。因此,公司必須按照其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所約定的3000元的月工資標準,向你支付半個月的工資,即1500元。
小明與一家食品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從事食品包裝的工作,月薪為3000。但是小明僅僅上了一天班,次日就因為存在安全隱患,被相關部門責令關閉。因此公司不得不解除和小明的勞動合同。小明雖然同意離去,還是要求公司給予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但公司一口拒絕,理由是小明只是工作了一天,甚至還處于適應崗位階段,自然無權索要經濟補償。
點米君有話說
1、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小明有權要求其給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原因如下:
《勞動合同法》只要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xié)商,勞動者同意解除,用人單位便必須無條件地向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而不受勞動合同已經履行時間的長短、勞動者是否處于適應崗位階段限制。
本案中,小明雖然只在公司上了一天班,但并不能否認小明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公司主動與小明協(xié)商解除合同,小明表示同意,表明雙方已經達成一致,即小明已經具備獲取經濟補償的要件。更何況公司被有關部門責令關閉,是由于自身原因所致,與小明這一天的工作沒有任何牽連。
2、公司必須對你給予經濟補償。原因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該規(guī)定進一步表明勞動合同履行時間的長短,只與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的多少有關,不是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經濟補償依據。根據該規(guī)定明確的經濟補償的計算方式,你上一天班,當屬“不滿六個月”的情形。因此,公司必須按照其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所約定的3000元的月工資標準,向你支付半個月的工資,即1500元。